
男子赴越南选购蟒蛇等野生动物,走私入境后又雇网约车司机当“特快专递” 判了!

浙江嘉兴男子周某三次前往越南选购非洲灰鹦鹉、蟒蛇、蜥蜴、猕猴等野生动物70余只(条),由越南老板安排人走私运送进入我国境内后,雇佣广西当地网约车司机冼某某充当跨境走私“特快专递”,直到被警方查获。今年3月11日,广西忻城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周某犯走私珍贵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冼某某犯走私珍贵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周某不服提起上诉。 6月1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广西来宾中院对这起涉案超50万元的走私珍贵动物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周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周某、冼某某在2023年密集实施了三起走私动物行为。
2023年6月,周某前往越南选购了一批动物后,约定由越南老板安排走私运送进入我国境内,并雇请冼某某运输,与周某一同将2条蟒蛇、3只蜥蜴以及一些鸟类一并运送至山西太原某某公司。2023年11月,公安机关从山西太原某公司查获蟒蛇和蜥蜴。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扣押的动物为蟒蛇和绿鬣蜥,分别属于《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涉案价值为0.725万元。
2023年8月,周某前往越南选购猕猴后,约定由越南老板安排走私运送进入我国境内,后雇请冼某某运输,冼某某在明知运输的动物是走私入境的情况下仍同意承运,将猕猴运送往山西太原某某公司,到达后卸货时,发现其中有2只已死亡。
2023年12月,公安机关从山西某某公司笼舍冰箱内查获24只猕猴死体。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山西某某养殖有限公司扣押的动物(死体)为猕猴,属于《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名录》中的二级保护动物。涉案动物的价值共计12万元。
2023年10月22日,周某前往越南野生动物养殖场选购了一批野生动物后于当月28日返回南宁,约定由越南老板安排走私运送进入我国境内。入境后,周某雇请冼某某运输,冼某某驾驶车搭载周某到广西上思县某收费站处接货,后一同开往浙江省海宁市,在途经G72泉南高速公路来宾北停车区附近路段被公安民警查获,从车上查获水獭、金刚鹦鹉、双角犀鸟、蟒蛇、狨猴、非洲灰鹦鹉等动物46只(条)。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扣押的非洲灰鹦鹉、双角犀鸟、长冠八哥等5只动物,分别属于《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水獭、椰子猫、普通狨猴等33只(条),分别属于《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珠颈斑鸠等未在保护名录上的动物数量为8只(条)。涉案动物总价值共计37.75万元。其中一只双角犀鸟系其7-8月间无证走私入境。
因涉嫌犯走私珍贵动物罪,周某于2023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此前,周某因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多次判刑。冼某某,因涉嫌犯走私珍贵动物罪,于2023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
2025年3月11日,广西忻城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周某犯走私珍贵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冼某某犯走私珍贵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涉案动物,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宣判后,周某不服,提出上诉。来宾市中院认定,一审事实清楚、量刑适当。5月28日,来宾市中院对该起走私珍贵动物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周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红星新闻记者 王明平
编辑 包程立 责编 冯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