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卖手机卷入电诈案后被“网上追逃” 最新进展:当事人称已调查清楚,警方解除其作案嫌疑

据澎湃新闻4月22日报道:西安市民卓某某因通过二手平台向他人出售手机而被卷入一起电诈案件,原因是买方购机的钱属于涉诈资金,卓某某银行卡据此被广西岑溪警方冻结。而在前往广西接受调查,还是在西安接受本地警方调查的问题上,卓某某与办案民警有争议。4月15日,卓某某向“12389”平台反映此事,希望能够得到合理解决。4月16日,卓某某接到西安三个派出所民警电话,称其已被广西警方列为“网逃”,要求其前往派出所自首。卓某某则认为,自己也是该诈骗案的受害人,因此未去派出所自首。
4月24日,红星新闻从当事人处获悉,广西警方已解除其作案嫌疑。
手机交易完成后
卓某某银行卡被冻结
卓某某告诉记者,上班期间公司奖励了他一台手机,因为自己当时用不着,因此就将该手机报价一万六千多元的价格在二手交易平台出售。3月15日他在平台公开交易信息,第二天就有买家询价,并表示愿意出一万六千元购买。
双方的聊天记录显示,卓某某问:“线下?”对方答:“面交。”随后双方约定好线下交易,因此可绕开平台省下费用,最终双方约定了交易时间和地点,买方通过一名“货拉拉”司机将手机取走。卓某某发送自己尾号7955的银行卡卡号及户主姓名,交易完成后买家向卓某某银行卡转账。
▲卓某某卖手机时的沟通记录
但在随后的几天,卓某某收到短信,称其尾号为7955的银行卡在银行的部分业务暂时无法办理。
经询问开户行得知,广西岑溪警方以涉诈为由,要求银行冻结了他的银行账户。3月28日,卓某某来到交易手机地点的辖区派出所报案,称自己因售卖手机线下交易致银行卡被冻结,怀疑被诈骗。派出所向卓某某出具了接报回执,但因广西警方正在办理该案,因此辖区派出所让卓某某联系广西警方。
▲卓某某在居住地的报案回执
3月28日下午,卓某某联系到办理该案的广西岑溪大业镇派出所民警,办案民警详细询问了卓某某的职业、公司信息、手机来源、出售手机原因、交易的详细过程等情况。卓某某也添加该民警微信,发送了闲鱼平台聊天交易记录和购买手机的发票。该民警随后称在询问上级领导后,微信回复卓某某表示需要他亲自前往广西岑溪处理此事。
卓某某对此表示无法接受,4月15日,他在公安部“12389”平台上反映了此事。4月16日,卓某某先后接到西安三个派出所民警电话,称其已被广西岑溪警方列为“网逃”人员。4月17日,卓某某致电梧州市公安局“12389”平台,对方告知其在网上反映的事情公安部“12389”平台已经转发下来,他们正在核查。
4月21日,澎湃新闻致电办理该案的广西岑溪大业镇派出所一位负责人,其表示,卓某某属于一级卡卡主,经多次联系,卓某某都不愿到广西接受办案机关调查,所以才给他列为“网逃”。他现在可向当地公安机关自首,办案机关会过去调查清楚。关于卓某某自认为其也是受害人的问题,该负责人称,“一级卡主很多也是涉及被人家骗了,有的人是有主观故意的,法律规定我们要侦查清楚,能够不追究他的责任我们不追究。”
4月22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致电广西岑溪大业镇派出所所长赵某,对方表示针对此事暂不方便回应。4月24日下午,当事人卓某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已经被广西警方排除作案嫌疑。“广西警方昨天过来把我带到西安派出所调查清楚了,就排除作案嫌疑,停止侦查了。”
律师:冻结资金符合规定
异地传唤应委托当地协助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本案中,卓某某接收的1.6万元来自电诈资金链,广西岑溪警方基于该资金与刑事案件的关联性,依据上述条款采取冻结措施具有形式合法性。此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岑溪警方的冻结程序符合常规流程。
虽然卓某某主张对资金性质不知情,但司法实践中对于通过线下交易接收大额资金的行为,即使卖方未直接参与诈骗,也可能因交易异常被列为资金链关联方。广西警方可能基于一些正当理由认定该账户涉案,比如线下交易绕开平台监管存在处理赃物嫌疑,与电诈资金流转特征相符;资金来源方被证实为诈骗受害人,形成了资金链闭环。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警方以涉诈为由冻结卓某某的银行卡,可能是基于初步证据表明其账户接收了诈骗资金,为了尽快挽回被骗资金而冻结。
律师同时也提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异地传唤应当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或者委托当地机关协助。
红星新闻记者 钟梦哲 罗梦婕
编辑 杨珒 责编 魏孔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