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评论丨被打后还手就是互殴?这一判例用正当防卫给普通人撑腰

访客 2025-05-21 16:39:33 24485
评论丨被打后还手就是互殴?这一判例用正当防卫给普通人撑腰摘要: 不妨站在一个普通人的角度去代入张女士,在那种情境下,我能怎么办?这是一起发生在治安领域的正当防卫案件。据央视新闻报道,2...

不妨站在一个普通人的角度去代入张女士,在那种情境下,我能怎么办?

这是一起发生在治安领域的正当防卫案件。

据央视新闻报道,2020年11月22日晚,淄博一家饭店的老板张女士与一名醉酒顾客发生冲突。被打后,张女士选择还手,结果被认定为互殴,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罚款200元,而对方还向其索要数万元医疗费。

张女士不服气,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历经了法院一审二审,检察院抗诉,2024年4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以及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评论丨被打后还手就是互殴?这一判例用正当防卫给普通人撑腰

对于张女士,这份胜诉的再审判决书意义非凡。还手被认定为互殴,意味着自身行为也有过错,与对方一起构成了违法,法院认定张女士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不予治安管理处罚,意味着从法律上讲,她的还手行为将不再构成违法,也就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对方的所谓经济赔偿也就失去了依据,张女士从人身自由到经济上都将如卸重负,而顶在头上的违法帽子被摘掉,恢复了名誉和声誉,对她和家人来说,更是一场值得扬眉吐气的胜利。

但也要看到,这场胜利来之不易。从诉讼过程看,张女士两次败诉,直到再审时才锁定胜局。为何出现这种“峰回路转”的情况?主要还是,现实生活的丰富性,与法律条款的抽象性形成了冲突。根据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虽然在治安处罚领域也有类似的“解释”,但在现实中,具体尺度的把握并不简单。

姑且不说,正当防卫必须要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等一应俱全,仅限度条件而言,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制止侵害的必要限度,否则构成防卫过当,这就是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在司法实践中,评判防卫者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多是针对行为的结果,而不是防卫者的具体处境。

回看这起案件,一审二审法院都认为,虽然张女士用啤酒瓶殴打醉酒顾客刘某系被迫反击行为,但该行为存在一定社会危害性。为何有社会危害性?是因为刘某头部被打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问题是,站在张女士的角度,面对突如其来的侵害,又将何去何从?从理性来说,不动武不伤人才是正确的选择,但作为被害者,面对挥来的拳头,还有选择的余地吗?又或许,将动用武力克制在一定范围内,才是正确的选择,但在电石火花的一瞬间,谁又有这样的“功力”作出精准反击?

作为普通公民,身上背负的条框约束,反而增加了对抗不法行为的负担。也因此,办案人员不妨站在一个普通人的角度去代入张女士,在那种情境下,我能怎么办?对方来我的饭店寻衅滋事闹事,难道要任他欺负,任他打骂?司法审判如果仅以事后眼光去判断,“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这不是保护公民,而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

审视这起案件,从检方的抗诉,到法院的再审,将张女士的反击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通过司法接力,让法治精神穿透到治安案件领域,给良善公民以强有力的撑腰。有关判决掷地有声,也是对侵害者以及潜在不法之徒的震慑。从昆山于海明案到福州赵宇案等,一个个案件激活了刑法第20条。从长远看,在治安领域,还需进一步“精细化”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让公民面对非法侵害,敢于站出来抗争。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柳宇霆

编辑 汪垠涛

红星评论投稿邮箱:hxpl202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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