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受涉嫌醉驾者亲属请托干预交警办案,一警务督察大队原大队长获刑 最高法驳回其申诉

2016年,接受涉嫌醉驾者亲属请托、干预交警办案的洪湖市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原大队长瞿某州,因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获刑。瞿某州不服有罪判决,逐级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相关通知书显示,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瞿某州的申诉。
▲相关通知书(部分)截图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不服有罪判决
警务督察大队原大队长申诉至最高法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2020年5月,洪湖市纪委市监委网站发布了13起“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洪湖市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原大队长瞿某州利用职务之便干扰公安机关执法活动问题。
案例显示,2016年6月6日,王某因涉嫌醉驾到洪湖市交警三中队接受处罚,办案民警依法对王某进行讯问时,瞿某州进入讯问现场,要求办案民警修改讯问笔录,致使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缺少了关键证据。2019年9月30日,洪湖市纪委给予瞿某州开除党籍处分。
瞿某州被判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后,不服判决,逐级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中国裁判文书网2025年4月21日发布的《瞿某州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显示,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瞿某州的申诉。
相关通知书显示,瞿某州因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案,不服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2020)鄂1083刑初27号刑事判决,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10刑终1号刑事裁定、(2021)鄂10刑申34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鄂刑申85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瞿某州的申诉理由包括:原审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他接到投诉后依法履职,现场督察;检察机关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系因公安机关对王某酒精检测程序违法,与他对王某的口供是否造成影响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王某被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不属于犯罪分子,他本人也不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
最高法驳回申诉:
并不以犯罪分子是否被起诉等为构成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通知书中表示,该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瞿某州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瞿某州提出的前述申诉理由,原审裁判、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均认为不能成立,并予释法明理,该院予以确认。
最高法特别指出,其一,王某酒后驾车被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及之后的血液检测均显示属于醉驾,王某在被传唤当日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属于正在被追诉的犯罪嫌疑人,其在最初接受讯问时承认酒后驾车,在亲笔所书个人陈述中也予以供认,与相关证人证言和当日讯问王某的同步录像等证据相印证,能够证明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仅是因酒精检测程序等存在瑕疵被检察机关作存疑不起诉处理,故王某可被认定为“犯罪分子”。
其二,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瞿某州作为负有查禁警务违法犯罪活动职责的公安机关督察大队大队长,接受王某亲友请托,未正确履职,违法干预交通警察部门办案,进入办案区后直接要求讯问人员将笔录修改为对王某有利的内容,导致王某翻供,故瞿某州的行为与王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其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行为人,仅需实施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并不以犯罪分子是否被起诉或者确定有罪为条件。因此,王某被检察机关作存疑不起诉,不影响对瞿某州进行定罪处罚。故瞿某州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最高法认为,综上,瞿某州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条件,经该院审判委员会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予以驳回。
红星新闻记者 胡闲鹤
编辑 杨珒 责编 李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