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评论丨行人相撞案法院道歉“表述不当”,当以较真和严谨维护司法公信

访客 2025-05-11 16:29:00 36972
评论丨行人相撞案法院道歉“表述不当”,当以较真和严谨维护司法公信摘要: 司法的权威,正建立在毫厘之间的严谨之上,对于法律的学习和理解,公众需要一个明白近日,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发布的“两行人相...


司法的权威,正建立在毫厘之间的严谨之上,对于法律的学习和理解,公众需要一个明白

近日,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发布的“两行人相撞案”普法案例引发争议。此前,法官分析认为被告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这引发不少人产生一种“都不敢走路了”的焦虑。

而据央视《法治在线》最新报道,该法院回应,关于“安全距离”,表述存在使用不恰当的问题,还提供了事发现场公共场所视频,并详细介绍案发情节。“对于法院此次普法过程中因法官描述事实不准确、表述不当,给广大网民造成误导的问题”,法院方面公开道歉。

评论丨行人相撞案法院道歉“表述不当”,当以较真和严谨维护司法公信

一例行人相撞的调解案件,因法官在普法案例介绍中不当的表述,演变成公众对法律问题的追问。根据真实案情,从原告“突然转身往回走”到“缓慢转身站住”,从被告为“男性追尾者”到“女性未注意观察者”,当事法院对同一案件的不同叙事,折射出的不仅是事实描述的偏差,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与价值判断的矛盾。

依《民法典》规定,侵权责任认定应以过错为核心要件。本案中,被告作为后方行人,在公共场所“左右张望、快步前行”,对前方动态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导致撞击事故发生,其过错程度应是高于原告的“缓慢转身站住”。如此来看,是否应该认为过错更大的撞人者(被告)当承担主责,过错较小的转身站立者(原告)应负次责?法院在对案情描述的出入进行回应后,是否也该给迷惑的被普法人群澄清:依照目前案情,究竟谁该承担主要责任?

法律对“注意义务”的衡量,应以行为人的预见可能性为标准。原告接电话后缓慢转身站住的行为,属于正常行人的动态调整,而被告在视线未受阻且距离原告尚有一定距离的情况下,既未观察,亦未减速,可以说其过失具有直接性和可避免性。若以“转身即担主责”的逻辑推演,公共空间中的驻足、避让等日常行为都可能成为法律责任风险源,这会与《民法典》确立的“自甘风险”原则形成对立。

尽管该案以调解方式息讼止争,但普法宣传中的失实表述引发公众的质疑,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司法公信的伤害。法官作为法律解释者,其职责不仅在于化解个案矛盾,更在于通过裁判文书和普法活动等持续传递法治精神,保证“案”的准确性,才能将“法”普得到位。如果案情叙述有偏差,由此得出的结论可能会削弱司法活动的教育、指引功能,甚至可能助长“谁受伤谁有理”等错误认知。

根据之前的普法视频,部分舆论认为,如果将“伤者有理”的朴素情感凌驾于法律理性之上,会构成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背离。在案情被纠正之后,这样的警惕仍然有其价值。司法公正的实现,既需要司法机关恪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底线,更要求其善用法律解释弥合法理与常识的鸿沟。因此,要化解这场舆情危机,不妨继续将法律责任认定问题向公众阐释清楚。

司法,是守护社会公平的精密仪器。过与错、主与次以及超出此案之外的罪与罚,都只能也必须成为个案公正的基石。如果一份调解书、一则普法案例偏离事实与法理,影响的不仅是当事人的权益,还有公众对法治的信仰。此案也提醒,普法时涉及严肃法律知识的相关内容与细节,必须严谨、真实,保证普法质量才是第一位的。

当前,法院方面道歉并将相关案情进行详细介绍,值得肯定。而从此事发酵过程来看,法院方面的回应和解释可以更快些,该纠正的就及时纠正,把负面影响尽量降低,以免让由此带来的错误认知持续在舆论场上传播。司法的权威,正建立在这毫厘之间的严谨之上,对于法律的学习和理解,公众需要一个明白。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顾左右

编辑 赵瑜

红星评论投稿邮箱:hxpl202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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