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预付消费中,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

记者 曹雪娇
3月14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及涉预付式消费典型案例。
记者了解到,《解释》共27条,就适用范围、责任主体认定,合同的解释、效力和解除,预付款的返还和赔偿责任、“卷款跑路”的责任,经营者提供其控制证据的责任等问题作出规定,其中包括明确规制“霸王条款”、保护消费者依法转让预付卡的权利、明确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款的权利、规制经营者“卷款跑路”行为等十个方面。
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除《解释》第一条列举的生活消费领域外,家政、养生、托育等生活消费领域产生的预付式消费纠纷也适用《解释》,但消费者付款后一次性接收商品或接受服务以及多用途预付卡产生的纠纷不适用《解释》。
其中,关于备受关注的收款不退等“霸王条款”问题,她介绍,《解释》第九条规定,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针对合同格式条款约定仲裁,但仲裁机构最低仲裁费收费标准远高于消费者支付的预付款,妨碍消费者获得权利救济问题,《解释》规定,约定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的“霸王条款”无效。
关于消费者关注的预付卡转让问题,陈宜芳表示,《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转让预付卡只需通知经营者即对经营者发生效力;同时明确消费者转让不限服务次数的计时卡时,不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债权转让的名义让多名消费者行使本应由一名消费者行使的权利,规制滥用权利行为,保护经营者权益。
此外,陈宜芳还提到关于预付消费中店家卷款跑路后消费者如何进行维权的问题。她表示,《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严肃追责打击遏制“卷款跑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