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成都高新法院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61岁的王女士右手牵着她的小狗行走时,老庞所牵的小狗突然从左侧冲出,扑向王女士的小狗,导致王女士被牵绳绊倒受伤。王女士回家后感到双腿及右膝疼痛难忍,前往医院治疗并确诊为右侧髌骨骨折。
在治疗过程中,王女士自行垫付了医药费、交通费和辅助器材购买等费用。因未能与老庞就费用承担达成一致,王女士将老庞诉至高新法院,要求赔偿共计6.2万元的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失费。
高新法院审理认为,老庞未尽到对其饲养动物的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然而,监控视频显示,王女士在牵着小狗行走时速度较快,存在小跑情形,增加了摔倒的风险。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女士在行走时也应充分注意周边环境以避免摔倒。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认定老庞承担70%的责任,剩余损失由王女士自行负担。
法官提醒,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增强风险意识,承担好管理看护义务,防止动物伤害他人或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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